-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制度依据
承担学校产权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与固定资产帐管理工作。
承担学校产权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申报、变更、核销登记管理任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2012〕6号)、《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1号)、《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浙大发国资〔2013〕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2014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负责提供学校产权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工作。
负责学校与相邻单位土地边界的确认工作。
负责学校产权房屋和土地的固定资产帐管理工作。
承担需拆除房屋的相关工作任务。
承担市政建设征用学校土地、房屋的相关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