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制度依据
负责教职工的福利工作。
负责办理死亡教职工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的核定工作。
《浙江大学办理殡仪事宜的暂行规定》(浙大发人﹝1999﹞17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浙人发﹝2008﹞133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4﹞271号文件)、《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标准一般每年调整;《浙江大学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工作职责(试行)》 (浙大发﹝2006﹞23号);《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标准一般每年调整;《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负责教职工福利费的分配与审批工作。
负责精减职工的管理、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负责为工伤教职工申报工伤保险工作。
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交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