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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书记关心一下非教学岗位职工的在职提升和深造的问题

意见和建议:

尊敬的金书记: 近年来,学校在引进高水平师资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我们都为学校的发展和进步感到高兴和自豪。 这里,我吁请书记关心一下学校近千非教学岗位的教工在职深造和自我提升的问题。 2009年学校人事处制定了一个政策,也就是《浙江大学关于公布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大发人〔2009〕58号),规定:2002年进校的教工只能以同等学历的方式在职申请博士学位。 而《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 申请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2篇以上(含2篇)或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 2篇允许用A类期刊代替),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一、二等奖(排名第1-4位)或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科)成果一、二等奖(排名第1-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1篇以上(含1篇)或在一级期刊及A类期刊上各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申请理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和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学术期刊(以下简称一级期刊,IM收录论文等同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4位)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2位),并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1篇及以上和以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申请工、农、医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和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4位)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2位),并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1篇及以上,和以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这样的条件过于苛刻。表面上看,似乎为教工在职深造开了一个口子,但是事实上很难做到,这是一扇玻璃门,在事实上剥夺了教工在职深造、提升自己的机会和可能性。 《浙大发人〔2009〕58号》文件出台已经7年了,在引导教职工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虽然,不是每一个教职工都有时间和精力去深造,但是我觉得学校的制度设计应该体现浙大作为世界一流大学的气度和胸襟,不能给教工的自我提升和发展设置事实上的障碍。金书记和其他不少校级领导也是一边工作,一边在职深造,逐渐成长为党的优秀领导干部的,人同此心,想必都能理解这一点。 在这里我恳请书记关心一下这个事情,建议修改一下人事处发的《浙大发人〔2009〕58号》,只要工作满一定的年数(5年、8年或者若干年),工作表现不错,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攻读本校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恭请书记大安! 小蒋

回复内容:

老师,你好!感谢你的来信!关于你反映的问题,人事处答复如下:
目前学校允许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历层次的提高,学校研究生院也一直开通在职硕士及相关专业在职博士的招收(在职读书不仅限于本校)。2016年9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对研究生招生、培养方式进行了改革,经与研究生院联系,部分政策还需进一步明确。今后随着国家研究生攻读方式等相关具体情况的进一步明确,结合学校的发展实际,适时考虑对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相关文件进行重新修订。
据了解,人事处已与你做了沟通,解释了相关政策。
最后祝你工作顺利,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