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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审批

  • 受理机构

    人事处
  • 岗位(责任人

    冯丽芳
  • 事项性质

    审批事项
  • 办件类型

    承诺件
  • 承诺期限

    5
  • 办事对象

    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
  • 事项主题

    组织人事;
  • 最多跑一次

  • 去现场办理次数

    1次
  • 受理地址/时间 人事处人才聘用与管理中心,紫金港校区东三 104-7 工作日8:30-12:00 13:00-17:00
  • 咨询电话 88981656
  • 监督电话 88981280
  • 常见问题

    1.婚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2016年1月14日发布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原来的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也将第三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等内容。新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表明取消了晚婚奖励政策,只保留了法定婚假3天。

    2.生育第二孩的产假怎么请?

    无论是生育第一孩还是第二孩,产假的规定是一样的。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6年1月14日发布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又明确了“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因此,平产假总计为128天,难产的、生育双胞胎的,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3. 婚假、产假、护理假包括节假日吗?

    所有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都以“天”计算,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均计算在内。自2016年1月起,学校不再执行产假寒暑假顺延的相关政策。

    4. 什么情况可以请事假?

    教职工若遇特殊情况,可请事假。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遇特殊情况必须出国(境)的,按事假流程办理。

    5.教职工在哪儿下载申请表

    人事处主页下载专区——人事管理——其他类


序号

办事对象

携带材料名称

材料

出具

单位

材料

形式

材料详细

要求

必要性描述

受理结果

备注

1

事业编制

教职工

病假(15天以上)

教职工病假申请表》(下载

本人填写

原件

单位同意

必要

审批后的申请表复印件,调整津贴或工资待遇

病假15天及以下由所在院级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诊断证明

校医院或三甲医院

原件

原件

必要

病历

本人提供

复印


需要时提供

事假(一年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

 

教职工事假申请表》(下载

本人填写

原件

单位同意


审批后的申请表复印件,调整津贴或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下由所在院级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 中层正职请事假需报校领导审批,中层副职7天以上事假者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相关材料(如参加毕业典礼邀请信等)


复印件


需要时提供

销假(病 假15天及以上、事假一年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

《浙江大学教职工销假单》(下载

本人填写

原件

单位同意,明确复工时间

必要

人事处留存,调整津贴或工资待遇


医院证明

校医院或三甲医院

原件


6个月以上病假

 

单位备案(15天以下病假、一年累计7天事假、产假)

教职工缺勤情况上报汇总表下载

单位

原件


必要

人事处留存

产假、护理假、婚丧假由所在单位审批

注:审批后的申请表复印件可以寄达给申请人所在单位。




1.《浙江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浙大发人〔1999〕62)http://hr.zju.edu.cn/cn/redir.php?catalog_id=10152&object_id=3565

2.人事处关于调整教职工因私短期出国(境)手续办理事项的通知

http://hr.zju.edu.cn/cn/redir.php?catalog_id=10081&object_id=33826

教职工因私短期出国(境)(含探亲、旅游等)应安排在寒暑假、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进行,并按本通知的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工作期间(超出寒暑假、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学校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执行。

3.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http://hr.zju.edu.cn/cn/redir.php?catalog_id=10086

产假、护理假的规定

4. 浙江大学2010年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0〕59号)

http://10.203.5.123/redir.php?catalog_id=28917&object_id=1478595

病假当月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含公休假)、事假当月累计超过7天(含7天,不含公休假)的,扣发当月的聘任津贴;若当月15日以后开始休假的,从休假次月起停发聘任津贴。

 


1、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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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程说明

1)病假

病假含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当月15天及以下,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15天以上报学校审批。

(2)事假

事假不含公休假、法定节假日。中层副职及教职工请事假7个工作日以下,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中层正职请事假需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流程:个人申请——单位——人事处——分管校领导。

(3)产假、护理假

产假、护理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产假、护理假由所在单位审批.

产假、护理假按浙江省规定执行。一般产假为128天,难产143天,多胞胎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4)婚丧假

由所在单位审批。婚假3天。

丧假3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加计算。由所在单位审批。

5)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探望父母可给予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由所在单位审批,探亲路费报销按学校规定执行。


1、申请材料中下载表格文本(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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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材料填写内容示范文本

1)请假申请表、请假汇总表、销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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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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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结果文本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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