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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购买用校印申请

  • 受理机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岗位(责任人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公室
  • 事项性质

    审批事项
  • 办件类型

    即办件
  • 承诺期限

    0
  • 办事对象

    在职教职工,校内单位
  • 事项主题

    校印使用;采购事项;安全保卫;
  • 最多跑一次

  • 去现场办理次数

    3次


序号

办事对象

携带材料名称

材料出具单位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描述

受理结果

备注

1

需要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教职工

(1)用印申请报告(

下载.docx


所在院系(单位)

原件

1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必要

资料审核通过后,现场开具用印单,并提供浙江大学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2)浙江大学申购放射性同位素登记表(

下载.docx


所在院系(单位)

原件

1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必要


(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所在院系(单位)

原件

4份,转出单位(即放射性同位素厂家)盖章

必要

需提前联系设备处,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4)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转出单位

复印件

2份,转出单位盖章,骑缝章

必要


(5)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下载.docx


所在院系(单位)

原件

1份,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签字

必要

原厂回收或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的,附放射性物品收储协议原件1份

(6)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所在院系(单位)

原件

5份,转出单位盖章

必要

省环保厅、设备处、申购院系(单位)各1份,转出单位2份

(7)使用人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

复印件

1份

必要

提前联系设备处,报名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8)使用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浙一医院

复印件

1份

必要

提前联系设备处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说明:

1. 联系电话:0571-88208993;

2. 资料齐全后送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处进行审批,审批后材料寄送至设备处备案;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需联系设备处进行网上备案。

3. 本流程中所指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两种类别申请流程相同,材料信息略有不同,以全国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要求为准。

4. 本审批程序只适用于向国内企业购买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10-66556387。


1.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3号)

http://www.mee.gov.cn/gkml/hbb/bl/200910/t20091022_174584.htm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449号)

http://www.mee.gov.cn/ywgz/fgbz/xzfg/201909/t20190918_734315.s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

http://nnsa.mee.gov.cn/zcwj/fg/201501/t20150121_305479.html



申请人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打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实验室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审批、开具用印单→办事大厅校长办公室用印(校印)→环保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空白表:

受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