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购买用校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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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岗位(责任人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公室 -
事项性质
审批事项 -
办件类型
即办件 -
承诺期限
0 -
办事对象
在职教职工,校内单位 -
事项主题
校印使用;采购事项;安全保卫; -
最多跑一次
是 -
去现场办理次数
3次
序号 | 办事对象 | 携带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描述 | 受理结果 | 备注 |
1 | 需要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教职工 | (1)用印申请报告( ) | 所在院系(单位) | 原件 | 1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必要 | 资料审核通过后,现场开具用印单,并提供浙江大学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 |
(2)浙江大学申购放射性同位素登记表( ) | 所在院系(单位) | 原件 | 1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必要 | ||||
(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 所在院系(单位) | 原件 | 4份,转出单位(即放射性同位素厂家)盖章 | 必要 | 需提前联系设备处,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 |||
(4)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 转出单位 | 复印件 | 2份,转出单位盖章,骑缝章 | 必要 | ||||
(5)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 | 所在院系(单位) | 原件 | 1份,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签字 | 必要 | 原厂回收或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的,附放射性物品收储协议原件1份 | |||
(6)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 所在院系(单位) | 原件 | 5份,转出单位盖章 | 必要 | 省环保厅、设备处、申购院系(单位)各1份,转出单位2份 | |||
(7)使用人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 | 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提前联系设备处,报名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 |||
(8)使用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浙一医院 | 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提前联系设备处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
说明:
1. 联系电话:0571-88208993;
2. 资料齐全后送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处进行审批,审批后材料寄送至设备处备案;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需联系设备处进行网上备案。
3. 本流程中所指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两种类别申请流程相同,材料信息略有不同,以全国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要求为准。
4. 本审批程序只适用于向国内企业购买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10-66556387。
1.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3号)
http://www.mee.gov.cn/gkml/hbb/bl/200910/t20091022_174584.htm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449号)
http://www.mee.gov.cn/ywgz/fgbz/xzfg/201909/t20190918_734315.s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
http://nnsa.mee.gov.cn/zcwj/fg/201501/t20150121_305479.html
申请人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打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实验室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审批、开具用印单→办事大厅校长办公室用印(校印)→环保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空白表:
受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