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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型医疗补助

  • 受理机构

    校医保办
  • 岗位(责任人

    傅建娜
  • 事项性质

    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承诺件
  • 承诺期限

    0
  • 办事对象

    在职教职工,博士后,离退休人员
  • 事项主题

    医保计生;
  • 最多跑一次

  • 去现场办理次数

    0次
  • 受理结果 医疗救助款打入个人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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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6〕114号.doc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doc

2017年根据省级医保新政策相关规定,原“自付(负)医疗费补助”调整为“基本型医疗补助”,增加“救助型医疗补助”。我校教职工的这两项医疗补助经费已委托省医保中心代管,教职工在医院就医结算时就实行实时补助。

  一、基本型医疗补助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完后,符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

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三级补助75%,二级补助85%,一级及其他补助95%。

  2.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负以下三项医疗费用之和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90%:

  ①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下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

  ②门诊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

  ③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和共付段自付合规医疗费用。

 

  二、救助型医疗补助: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重病治疗必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基本型医疗补助后剩余的自负医疗费用。其个人自负累计2万元(含)以下部分,

由个人支付;2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统一为60%。

 

 





学校已委托省医保中心代管。教职工(含博士后)使用省级医保卡在医院端刷卡结算时,符合一个年度内救助型医疗补助范围的自负医疗费即实时累计,达到救助标准的按省医保要求,最终打入个人工资卡。


省医保中心地址: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