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处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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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岗位(责任人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公室 -
事项性质
审批事项 -
办件类型
承诺件 -
承诺期限
10 -
办事对象
在职教职工,校内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 -
事项主题
后勤服务;安全保卫; -
最多跑一次
是 -
去现场办理次数
1次
序号 | 办事对象 | 携带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描述 | 受理结果 | 备注 |
1 | 需要处置放射性废物(源)的教职工 | 浙江大学放射性废物处置申请表( ) | 所在院系(单位) | 原件 | 1份,实验室、学院的责任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必要 | 资料审核通过后,设备处联系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办理手续并到西湖区环保局审核盖章;手续齐全后申请人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将放射性废物送至省辐射站。 | 适用于IV、V 类废旧放射源以及低放放射性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运输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处置后审批材料原件寄至设备处,设备处送交环保部门备案。 |
2 | 已将放射性废物(源)交回生产方或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的教职工(需对贮存活动进行备案) | (1)浙江大学放射性备案表废源回收(贮存)申请表( ) | 所在院系(单位) | 原件 | 1份,实验室、学院的责任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必要 | 资料审核通过后,设备处填写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盖章并将材料准备齐全后交至西湖区环保局备案。 | 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源)交回生产方或送交有贮存资质单位贮存活动的备案;适用于豁免水平以上的所有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必须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
(2)放射源编码卡及废源回收证明(如回收协议)复印件 | 所在院系(单位) | 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
(3)接收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 接收单位 | 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1.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449号)
http://www.mee.gov.cn/ywgz/fgbz/xzfg/201909/t20190918_734315.shtml
申请人填写放射性废物处置申请表→设备处受理(了解具体情况,联系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收贮,填写收贮单,送区环保局审批)→申请人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将放射性废物送至省辐射站,办理送贮手续→设备处将送贮材料备案并送区环保局备案
申请材料空白表:
受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