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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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岗位(责任人
罗坚 -
事项性质
审批事项 -
办件类型
其他 -
承诺期限
5 -
办事对象
在职教职工,校内单位 -
事项主题
其他事项; -
最多跑一次
是 -
去现场办理次数
0次
- 受理地址/时间 工作日8:30-12:00, 13:30-17:30
- 咨询电话 88981035
- 监督电话 8898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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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 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2.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需要申报吗?
答:根据上级单位指示和学校要求,我校各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由国合处统一归口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向省级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临时活动备案或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 我校申报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具体办事流程如何查询?
答:可登录浙江大学校务服务网(http://xwfw.zju.edu.cn/)或浙江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http://www.ir.zju.edu.cn/bslc/list.htm)查询具体办理流程。
4.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大致分哪几种合作方式和类型?
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高校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活动,根据三类不同的合作方式进行申报办理,分别是:1)与未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2)与已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3)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人员参加临时性会议、交流访问等活动。活动类型有:国际会议;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哲学社科类研究项目;捐赠和奖学金项目;学生教师活动类项目。
5. 与境外学校开展活动需要进行临时活动备案吗?
答:高校与境外学校开展合作如果满足以下要件,按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临时活动备案。1) 主体要件。本法条所称的学校之间,应限定为平等高校主体之间(如浙江大学与牛津大学,浙江大学法学院与牛津大学法学院);2)对象要件。本法条所称的境外学校,不包括境外高校下设的智库、科研机构以及挂靠在境外高校名下的非政府组织性质研究机构等。
6. 哪里可查询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政策等信息以及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是否已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情况?
答:可关注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微信公众号(AONGOMPS)查询了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政策、登记备案及开展项目活动信息。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是否已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可登陆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的信息公开栏目查询(http://ngo.mps.gov.cn/ngo/portal/toInfogs.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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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
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2019.11
我校各单位(含各院系、部门)根据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的具体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简称《管理法》,附件1),参照《高校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操作指引》(简称《操作指引》)相关内容(附件2),根据三类不同的合作方式,按相应的流程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简称国合处)申报办理。
一、与未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
学校相关单位与未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合作的,应当向国合处申报,并依法进行临时活动备案,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活动申请人登录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http://ngo.mps.gov.cn)进行临时活动备案业务办理的前期准备。
1.网上账号注册。
2.填写备案信息。
3.下载自动生成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简称《备案表》)。
(注:操作流程请参照《操作指引》第六部分相关内容)
(二)活动申请人登录浙江大学校务服务网(http://xwfw.zju.edu.cn)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校务服务网,进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审批”事项的相应流程说明页面,后点击“立即办理”按钮,选择对应的合作方式填报,并上传以下相关材料:
1. 《备案表》(公安部平台填写下载,无需盖章)。
2. 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的PDF电
子文件。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是指境外官方相关职能机构颁发给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境外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证明文件。(提示:相关证明文件需要经过境外非政府组织注册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以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处的认证;所有外方材料均需要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可以随外文一起公证认证,也可以在国内翻译后找国内公证机构公证。)
3. 境外非政府组织与我校合作单位签订的书面合作协
议的PDF电子文件。书面协议是指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即高校就开展临时活动所签订的协议性文件。内容应包括:临时活动的名称、活动领域、活动地域、活动时间、活动资金、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等。书面协议应由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将原件提交临时活动备案。
4. 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及中方合作单位银行账
户信息等证明材料的PDF电子文件。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是指对临时活动的资金来源进行说明的材料,并由出资一方出具书面证明。如境外非政府组织对临时活动全额出资,则由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证明材料;如高校对临时活动全额出资,则由高校提供证明材料;如双方对临时活动共同出资,则由双方分别提供出资证明材料。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需由出资方签字或盖章。
5. 申报单位向国合处提交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的申请报告PDF电子文件。
(注:以上材料参照《操作指引》第四部分相关内容)
(三)国合处网上初审。
(四)活动申报单位及相关部门网上审核。
(五)学校网上审核。
(六)国合处归档,办理《备案表》及批准函件的学校盖章手续,将加盖校章的文件邮寄至活动申报单位或通知联系人前来领取。
(七)活动申请人重新登录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进行临时活动备案业务办理的网上报送及现场办理手续。
1.网上初审
根据系统提示,将以下5份PDF电子文件依次上传,点击“提交初审”。
第1份:加盖活动申报单位和学校公章的《备案表》
第2份: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第3份:境外非政府组织与我校合作单位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
第4份: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及中方合作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证明材料
第5份:学校批准函件
2.预约提交
活动申请人将收到初审结果短信提醒,对初审通过的要及时进行网上预约,并在预约时间到浙江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进行现场材料提交。
3. 现场提交
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接收活动申请人现场提交的原始材料并确认无误后,受理并操作通过临时活动备案,出具《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
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受理窗口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63号,
咨询电话:87286145,87287100
(注:以上操作流程请参照《操作指引》第五、六部分相关内容)
(八)活动申请人登录浙江大学校务服务网,在原来申报流程中提交《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PDF电子文件。
(九)活动总结报备
活动申请人须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及时登录公安部系统,填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报告表》(简称《报告表》),并将书面材料报送公安机关。
1. 登录系统填报,下载《报告表》。
2. 《报告表》经活动申报单位盖章后,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至国合处审核。
3. 国合处审核通过后,将加盖校章的《报告表》邮寄至活动申报单位或通知联系人前来领取。
4. 重新登录系统,上传加盖活动申报单位和学校公章的《报告表》PDF电子文件,提交审核。
5. 通过审核后,在系统预约现场办理时间。在预约时间内到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服务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原件,完成全部流程。
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我校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务必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浙江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高校与境外学校开展合作如果满足以下要件,按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临时活动备案。
1) 主体要件。本法条所称的学校之间,应限定为平等高校主体之间(如浙江大学与牛津大学,浙江大学法学院与牛津大学法学院);
2) 对象要件。本法条所称的境外学校,不包括境外高
校下设的智库、科研机构以及挂靠在境外高校名下的非政府组织性质研究机构等。
二、与已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
学校相关单位与已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合作的,应当向国合处申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向浙江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高校与已登记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登记表》,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 申请人登录校务服务网,进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审批”事项的相应流程说明页面,后点击“立即办理”按钮,选择对应的合作方式填报并提交。
2. 国合处网上初审。
3. 活动申报单位及相关部门网上审核。
4. 学校网上审核。
5. 国合处归档,打印自动生成的《高校与已登记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办理学校盖章后将表格邮寄至活动申报单位或通知联系人前来领取。
6. 现场提交。
我校活动申报单位须在项目实施十日前,向浙江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加盖学校公章的《登记表》。
三、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人员参加临时性会议、交流访
问等活动
为进一步促进和保障高校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人员的交流活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按照临时活动进行备案,但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1.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均为中方高校,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有关人员仅作为受邀请主体参与活动;
2.活动经费由中方提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对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3.双方事前未就该活动签署正式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活动一般是出于临时性邀请或短期学术会议;
4.活动产生的相关公开文件中,不以参与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发布有关内容。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以下流程申办:
1.申请人登录校务服务网,进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审批”事项的相应流程说明页面,后点击“立即办理”按钮,选择对应的合作方式填报并提交。
2. 国合处网上初审。
3. 活动申报单位及相关部门网上审核。
4. 学校网上审核。
5. 国合处归档,打印自动生成的《高校涉境外非政府组织事项通报表》(简称《通报表》),办理学校盖章后将表格邮寄至活动申报单位或通知联系人前来领取。
6. 现场提交。
我校活动申报单位须在项目实施十日前,向浙江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加盖学校公章的《通报表》。
国合处咨询电话:88981035
附件1:《管理法》
附件2:《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