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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教职工基本型医疗补助办理

  • 受理机构

    校医保办
  • 岗位(责任人

    傅建娜
  • 事项性质

    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即办件
  • 承诺期限

    0
  • 办事对象

    在职教职工,博士后,离退休人员
  • 事项主题

    医保计生;
  • 最多跑一次

  • 去现场办理次数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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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6〕11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doc



  根据2017年省级医保新政策相关规定,原“自付(负)医疗费补助”调整为“基本型医疗补助”,增加“救助型医疗补助”。我校教职工的这两项医疗补助经费已委托省医保中心代管,教职工在医院就诊结算时实行实时补助。


  一、基本型医疗补助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完后,符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

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三级医院补助75%,二级医院补助85%,一级及其他医院补助95%。

  2.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负以下三项医疗费用之和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90%:

  ①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下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

  ②门诊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

  ③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和共付段自付合规医疗费用。


  二、救助型医疗补助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重病治疗必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基本型医疗补助后剩余的自负医疗费用。其个人自负累

计2万元(含)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2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统一为60%。




学校已委托省医保中心代管,教职工在医院就诊结算时实行实时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