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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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学校离退休老同志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离退休工作“两级”管理体制的通知》(党委发〔2000〕51号);《浙江大学爱心基金离退休人员专项基金实施细则》(离休党工委2014〔16〕号)

负责做好与离退休老同志原工作单位的联系工作,指导与协调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离退休工作的具体业务。

负责爱心基金离退休人员专项基金审核发放工作。